假材料通过了公证?“房东”伪造资料,接连卖出几套租住房……购房者:公证处收钱不办事!
今年年初,安顺的王先生看上了当地安置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因为这个安置小区还无法办理房产证,王先生对此还有所担忧,于是就到安顺的“求实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没想到,经过公证的资料内容,居然出了问题。
事情要从今年一月份说起
王先生认识一个拆迁户康某
康某自称正在出售
位于安顺市清水湾安置小区内的
一套回迁安置房
王先生:
我和他来看房子,钥匙这些,他什么都有,所有的手续,也都能提供给我们。
据王先生了解
这个安置小区有不少房屋
还未办理产权
不过康某提供了一份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从外观上看
与其他业主的协议并无二致
由于无法判断
康某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王先生找了一名房产中介
来帮忙办理买房的相关手续
王先生:
中介就带我们到安顺市的求实公证处去进行了公证。他讲这种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可以先去公证,公证处那边会进行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话,再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
记者:单次的公证花费是多少呢?
王先生:都是在2000块钱左右。
公证处很快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上明确提到:公证员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通过公证后,王先生从康某处购买了第一套房屋。
双方约定,王先生先一次性支付14万元购房款给康某,在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支付5万块钱尾款。这次交易过后没多久,康某再次主动找上了王先生。
王先生:
二月份这个人又来找我,说他家在这个小区里面赔了几套房子,他还想再卖一套。同样的,和房子相关的所有手续,他也都有。
王先生和康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找到求实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交易了第二套房屋。王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3万房款给康某,并约定房产证办下来后额外再付5万元钱。两套房,王先生前后支付了27万元钱现金。
王先生:
到了五月份的时候,装修好的房子我想要租出去。租出去之后,物业就通知我,这个房子不是康某的。开发商调取出来的资料(上显示),他们当时赔偿的人,和卖房子给我的这个人,不是同一个人。
这个消息把王先生吓得够呛!
通过一番调查王先生得知
之前康某出具的
所有证明材料全都是他伪造的
康某先在该小区租赁下来几套房子
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因为康某本身也是
该安置小区的业主
所以他也有
包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
所有原文件
而康某再通过一比一的方式
伪造了其它房屋的证明材料
调查到这里
王先生选择了报警
目前,警方已经立案
康某也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但是,截止到记者采访时,康某都未曾表达过退回购房款的意愿,王先生担心如果康某不退回购房款的话,自己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
王先生:
因为我查了下相关的公证法和公证的程序处理,公证处有调查核实的责任。
再次翻看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明确写着:“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康某、王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王先生回忆说,当初公证处虽然要求康某出具了相关材料,但是核实的手段却极其单一,只用眼睛看了看相关证明材料的外观,并未向第三方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开商等机构进行核实。
王先生:
我也听相关的朋友讲,其实他们公证处和房管相关的部门也是有业务的往来,他们要核实这些情况是轻而易举的。公证处的职能,应该就是因为老百姓在进行很多重大交易事项时,自己无法鉴定一些相关的东西,才需要司法机构来进行公正的调查。
然而
王先生在维权的过程中发现
自己竟然并非是唯一的受害者
另外一位张先生
也被康某以同样的方式
骗走了14万元钱的购房款
张先生:
我打算要把这套房子出租,就到物业这里去登记,这才发现,这套房子原来是他(康某)自己租来的房子,他做了假手续来卖给我们的。
相同的是
张先生也在购房时
和康某一样
来到了求实公证处进行公证
张先生:
因为我觉得公证处这个地方是比较有公信力的。我也不光买了这套房子,之前在他们这里也买了一套房,当时我查询的就是,公证处有义务核实文件的真假。
这两位“买”到房子的
王先生和张先生均表示
截止目前
公证处处理的方法
竟然是单方面撤销公证
求实公证处副主任顾新红:
不是每一件公证事项我们都要去调查核实,你和我说了都不算数,我们要寻求找第三方机构来研判。我说我没错,你认为我有错,到底我有没有错,我错了多少,我们说了都不算。
王先生:
喊我们来的目的,是告知我们撤销的事情吗?
求实公证处副主任顾新红:
告知你们,我们已经撤销(公证)了。
王先生:
我也明确告知你们,我们不接受。
求实公证处副主任顾新红:
你自己买个粑粑,你都要去捏一下,你自己不去调查,不去搞清楚,要我们给你调查。
王先生:
如果买卖都要自己去调查,公证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和王先生、张先生二人一起来到了安顺求实公证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过程中他们确实有疏忽,不过这个疏忽是有原因的。
求实公证处公证员:
根据要求,叫他去打了一个证明来,当时那个证明上面写的是,这个房子是归他的。后来,我们就找到了房开商,打电话去核实,当时是请了我们一个同事,他和房开商认识,但是这个人当时在外面,他查不到。但是,康某在那个地方也确实是有房子的,他是知道的,当时我们问到这一步的时候,就没有继续下去了。
记者:
但是这个说法说不通啊,康某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骗了一套房子,而是三套房子。
求实公证处生公证员:
我们问了第一次,知道他是有房子的,而且不止一套,后面我们陆续办公证的时候,办的人已经知道他有房子的,就没有再往下继续核实了。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说我们没有责任。
尽管没有否认自己的责任
但这位公证员表示
目前还无法判断
求实公证处所需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求实公证处公证员:
他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这个合同现在牵涉到刑事案件。
记者:
你们现在的责任无非就是讲清楚,你们有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这个为什么要等康某的(刑事)判决?
求实公证处公证员:
刑事案件涉及到民事部分的话,必须要在刑事判决之后才能进行的。
就在记者采访时
求实公证处的副主任顾新红
也来到了现场
她表示
公证处也是受害者
求实公证处副主任顾新红:
我们也是受害者,康某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伪造了回迁协议。我们也是要求他出具了证明,证明这个房子到现在还是有效的,他也给我们出具了证明。因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等相关案件办理的部门出了结果以后,我们这边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绝对不推卸。这个就是我们首先要表明的态度。
公证处一再强调,这件事情涉及刑事犯罪,必须要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在王先生和张先生看来,他们想要追究的是,公证处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康某无关,自然是无关“先刑后民”的处理流程。
并且,他们这次到公证处来就是希望能和对方协商。目前,还没到司法诉讼的阶段,公证处以此为由拒绝协商,让他们难以理解。
记者:
既然这样,那你们的公证书为什么要写“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审查”呢?你们公证处不需要保证卖方的房产属于他吗?
张先生:
你们就是收钱不办事。
一直到记者采访结束
双方的协商都没有结果
就其中产生的争议
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伟:
这些买卖交易实际上已经找了公证机关,对于公证机关来说,要公证当事人的合同的话,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公证处发现当事人的资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疑,我们公证员应当去进行一个调查核实,如果说没有尽到这样的注意义务的话,可以视为我们公证处、公证员有重大的过失或者过错行为。
律师表示,公证处需要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基于自身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此类诉讼也需要等到当事人追究完康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后才能进行。“先刑后民”的处理流程针对的是“同一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要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康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等到刑事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再提起诉讼。不过,律师表示,当事人与公证处的纠纷与康某在本案例中所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是同一事实,原则上来说,不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对此
王先生和张先生表示
就此事已经对公证处的主管部门
进行了投诉
也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