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有不可逆严重后果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叫停”
12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答记者问时提到,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
刘竹梅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创新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探索对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于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避免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最高法正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预防功能。
“因为生物多样性破坏、生物物种的濒危或灭绝、外来物种入侵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保护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刘竹梅说。
刘竹梅介绍,在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方面,2015年,最高法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按照该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就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在最高法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如此次发布的173号、174号指导案例就体现了这方面的指导意义。”刘竹梅谈到。
据最高法通报,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73号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74号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刘竹梅还提到,人民法院坚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特别是涉行政规划案件、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环境影响评价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共同防范化解生物多样性破坏的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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