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是红色资源大省,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和厚重的红色文化。如何保护传承好这些红色资源?
记者25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当日下午闭幕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5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明确,禁止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
《条例》提出,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的指导。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条例》明确,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条例》还明确了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拓宽公众参与途径。规定红色资源名录认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鼓励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四川特色,着力规范解决四川的实际问题,是《条例》的亮点。《条例》明确,要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
《条例》还体现了四川红色资源的特点,提出四川红色资源种类丰富、分布广泛,所处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需要通过监测和评估等方式,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影响,有利于消除隐患,及时采取预防和抢救性保护措施。为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享共用,《条例》要求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还设专条对川渝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合作进行了明确。
红星新闻记者彭祥萍摄影报道
编辑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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