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独董究竟能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 教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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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独董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比如在美国,约10%的独董都具有政治关联。但官员独董到底是否能为企业带来价值?
这一看似简单基础的问题却未有定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证研究上,结论都并不清晰。
我们最新的研究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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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在2013年10月19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意见严格限制了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的兼职行为,基于这一事件,我们探讨资本市场投资者对18号文的市场反应。由于现任干部在企业的兼职大多数情况是担任上市公司独董,因此我们的研究围绕官员独董展开。
基本结论如下:在我国民营企业样本中,投资者对18号文的颁布采取了正面的市场反应,换而言之,投资者认为官员独董无法为企业带来应有的价值,对他们未来的离职表示欢迎,但请注意,这一结论是以非官员独董为标杆得出的。
下面我们具体解释一下为什么官员独董无法为民营企业带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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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独董,无论是官员独董还是其他类型的独董,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都是降低代理问题。
那么官员独董是否能够有效降低代理问题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官员独董在履行监督职能这方面,应该是能够为企业带来附加价值的,反之亦然。
我们从理论及实证两方面去分析这一问题。
我国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股权集中,因而在我国,公司面临两种类型的代理问题: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即管理层作为受托人是否能有效履行股东所委托的责任,以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因此,官员独董在这两类代理问题中的关键角色,在于他们是否能有效监督管理层或大股东,保护所有股东权益。很遗憾,无论从官员独董的独立性、专业能力、还是动机上,我们都无法看出官员独董比其他类型独董能更有效监督的结论。
而数据研究也支持了这样的分析。我们发现,在面临第一类代理问题的企业中,官员独董的监督职能劣于其他类型的独董;而在面临第二类代理问题的企业中,官员独董的监督职能与其他类型的独董无差异。
因此,总的来说,从降低代理问题这一作用上来看,官员独董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附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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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源依赖理论指出,企业需要获取外部资源来维持生存,而官员独董或许可以为企业带来外部资源。
那么是否如此呢?
我们的数据并不支持官员独董能为民营企业带来外部资源这一说法:我们发现,当企业面临各种限制(资金限制、政策限制等),而需要外部资源支持时,官员独董的作用与其他类型的独董没有差异。因而,从提供资源的角度看来,官员独董无法为企业带来附加价值。
这似乎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预期,但细究下来,其实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一方面,独董与其他内部董事、企业管理层不同,独董独立于公司,其个人财富并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因此官员独董并没有动机为企业搭建外部资源。另一方面,自2012年开始的一系列反腐举措,大大增加了官员独董为企业带来外部资源的成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反腐进一步削弱了官员独董的附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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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代理理论及资源依赖理论,我们都认为,官员独董在后反腐时期,并无法为企业带来价值。这个结论与产经系孙霈教授近期发表的研究成果遥相呼应,孙教授的研究发现,董事会的政治关联会加剧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占。因此,投资者对于18号文采取的欢迎态度也是合情合理:政商分离,对企业而言并非坏事,投资者对此也喜闻乐见。
作者简介施海娜施海娜,博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息披露质量、股价信息含量、会计信息质量、分析师行为、公司治理、审计费用等。
转自微信公众号复旦管院
复旦大学是我国最早设立工商管理教育系科的高校之一,也是在改革开放后最早恢复管理教育的高校之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如今已成为国内一流,亚洲知名的商学院,连续四年多项目稳居全球百强,且排名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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